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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606條之小額借錢不可抗力問題

發問:

民法§606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,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、 喪失,應負責任。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、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 請問強盜是不可抗力嗎 請問強盜是來賓嗎

最佳解答:

ANS: 一、如果法條本文看不出意指如何,建議你看民間貸款利息一下立法理由 如再看不懂,只好翻書或看判解! 二、但書所謂:因不可抗力、或因物之性質、或因客人自己、或其伴侶、隨 從、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 指的是如果旅客物品毀損喪失,出於不可抗力,或出於因物之本身性質,或出於客人自己、或客人之伴侶、隨從、或客人之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, 則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,例外可以不負責任! 三、法律上不可抗力專指:天災、地變等人力無法抗拒者, 強盜屬普通事故!還是要負責! 四、來賓指的是住宿旅客,其來訪之賓客!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旅客棲身旅店,或其他供客人住宿之場所,其所攜帶之物品,既存放於旅店或其他住宿場所之內,其性質亦與寄託無異,苟其物品毀損喪失,無論其為店主所致,或為第三人所致,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,均車貸利率試算表應負賠償之責任,以保旅客之完全。此第一項所由設也。至於旅客物品之毀損滅失,係因不可抗力,或因其物之性質,或因客人自己,或其伴侶隨從,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,如亦令旅店或住宿場所之主人負責賠償,未免失之過苛。故明定如上述情形,不應使旅店或住宿場所之主人賠償者,即亦使其不負責任,以昭平允。此第二項所由設也。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三人之侵權行為,為普通事變,仍應由旅店主人負責,此乃當然解釋,不待明文規定。又第六百零七條在相同情形下亦未作規定。為求一致,爰將第一項後段刪除,並作文字調整,將第二項改列為但書規定,以期精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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